张掖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 |
信息来源:张掖律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9 | |
张掖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5日四届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掖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协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为协会的管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 协会财务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厉行节约、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市司法局、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监督检查,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开支实行经办人报批、分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的制度。重大开支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及会费主要用途,按照《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协会聘用兼职会计记账,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范围: 1、上缴省律协会费支出; 2、日常办公支出,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订购报刊杂志、网络维护管理费、交通费、保险费、差旅费、房屋维修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用、影像资料费、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等; 3、各种会议支出,包括:全市律师大会、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协会组织召开的事务所主任会议、协会主持的各委员会会议、经验交流座谈会以及其他会议等业务研讨活动支出。 4、党团活动支出; 5、培训支出; 6、专项活动支出,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支出; 7、投诉与维权支出; 8、对外交流活动支出; 9、接待支出; 10、宣传、公众号、网站信息建设和法律援助活动支出; 11、会员福利、慈善捐助、协会为会员单位的会费等支出; 12、资料购买、编印和稿费支出、文件印刷出版费; 13、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支出; 14、奖励支出; 15、对会员的慰问和关爱补助; 16、其他与律师工作有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 一般小额费用或根据协议、合同需支付预付款的,由经办人先行垫付再报销,确需事前借支的先履行借支手续,填制《借支单》报分管副会长批准。结算时,原则上均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在经办事项完结后,经办人员在7日内完成报账手续。各项经费支出报账要及时,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列报费用。 第十五条 协会支出按照“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字、分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出纳付款”的流程报账。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时,报销单上应该注明用途、金额及所附票据数量,要求字迹清晰。 报销单中填列的各项金额应与所附原始票据、经批准的经费预算金额要相符。 第四章 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金如下管理: (一)协会的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二)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现金的收付,除发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八条 协会的财产物资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财务账务中必须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等专门账户。财务账与资产实物账每月应核对数据,确保相符。 第十九条 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按财务制度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五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条 会长、会长办公会及理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法、违章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财务要自觉接受其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每个财务年度及每次换届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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