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修订版) | |
信息来源:张掖律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9 | |
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张掖市律师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张掖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甘肃省律师协会章程》《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张掖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甘肃省司法厅、张掖市政府、张掖市司法局、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全国律师协会及甘肃省、张掖市律师行业党委有关律师行业、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措施; (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增补或更换理事;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财务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 (七)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及职能部门设置; (八)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九)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十)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 (十一)推选及建议罢免甘肃省律师代表大会张掖市律师协会的代表;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一款除第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议程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拟定,议题应当报请张掖市律师行业党委会审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能参加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张掖市司法局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与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四)律师代表。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理事会开展重大活动需按程序报告监事会,由监事会指派其成员列席会议进行工作监督。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应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通知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三)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主持人应当给予理事充分的时间予以讨论。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表决可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下列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二)增补或更换理事;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应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会监事对表决事项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至全体理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并在协会网站向全市会员公布。 会议纪要在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理事会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理事会,审议协会有关事项;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行业纪律;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听取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五)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六)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理事在本届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视为其主动辞去理事资格,由理事会议确认后生效。秘书处应将取消资格情况通报市律师协会及理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情况,应当在理事会纪要中记载,并在每年度的理事会工作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本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的,经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二)因违规违纪等情况需要罢免理事资格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罢免; (三)理事丧失代表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名额空缺需要补选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同意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补选。补选采取等额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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