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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修订版)
信息来源:张掖律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9

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促进张掖市律师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张掖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甘肃省律师协会章程》《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张掖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甘肃省司法厅、张掖市政府、张掖市司法局、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全国律师协会及甘肃省、张掖市律师行业党委有关律师行业、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措施;

()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增补或更换理事;

()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财务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

()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及职能部门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

(十一)推选及建议罢免甘肃省律师代表大会张掖市律师协会的代表;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一款除第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议程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拟定,议题应当报请张掖市律师行业党委会审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能参加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张掖市司法局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

()秘书长、副秘书长;

()与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律师代表。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理事会开展重大活动需按程序报告监事会,由监事会指派其成员列席会议进行工作监督。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应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通知应载明下列事项: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主持人应当给予理事充分的时间予以讨论。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表决可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下列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增补或更换理事;

()常务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应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会监事对表决事项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至全体理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并在协会网站向全市会员公布。

会议纪要在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在理事会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理事会,审议协会有关事项;

()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行业纪律;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听取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理事在本届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视为其主动辞去理事资格,由理事会议确认后生效。秘书处应将取消资格情况通报市律师协会及理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情况,应当在理事会纪要中记载,并在每年度的理事会工作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辞免:

()理事本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的,经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因违规违纪等情况需要罢免理事资格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罢免;

()理事丧失代表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名额空缺需要补选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同意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补选。补选采取等额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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