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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修订版)
信息来源:张掖律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9

张掖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规范常务理事会工作,明确常务理事的责任及常务理事会议的职能,根据《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 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甘肃省司法厅、张掖市政府、张掖市司法局、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全国律师协会及甘肃省、张掖市律师行业党委有关律师行业、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措施;

()研究并制定措施,落实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和市司法局有关律师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审议、批准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决定行业规范的施行;

()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

()审议、批准协会工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

()研究决定全市律师事务所请示的重大问题;

()讨论、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等事项;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筹备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

(十一)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3个月举行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程由会长办公会议拟定,议题应当报请张掖市律师行业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当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认真落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常务理事,应当以书面或微信、短信等形式向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代行其职责的副会长请假或说明情况。

常务理事在本届任期内累计四次不参加会议的(因市协会安排的工作而请假的除外),以及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提出履职不尽责、免去常务理事资格建议的,由理事会启动罢免常务理事资格程序。

常务理事资格被理事会罢免的,由市律师协会公布并通知其

所属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工作由会长全面负责,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主持。监事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与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张掖市司法局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常务理事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出席、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开展重大活动,需按程序报告监事会,由监事会指派其成员列席会议进行工作监督。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各常务理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

或通讯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由秘书处发送各常务理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应当认真执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不得擅自改变。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议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当全面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各位常务理事、列席人员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并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存档。会议纪要应记载会议的主要情况和决议。

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印发各与会人员、各理事、各市州律师协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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